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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应被泛化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

2022年9月24日  济南知识产权纠纷律师   http://www.kdhpu.com/

 常银焕律师,济南知识产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关注: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应被泛化

最近有两件事值得关注:一是郑州市有关领导在首次上网聊政务公开时,郑州市民非常想知道市长的年收入是多少。市法制局长的回答是:市长的年收入属于个人隐私,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之列,意即无需向社会公众公开。二是哈尔滨市物价局在被法院判

最近有两件事值得关注:一是郑州市有关领导在首次上网聊政务公开时,郑州市民;非常想知道市长的年收入;是多少。市法制局长的回答是:;市长的年收入属于个人隐私;,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之列,意即无需向社会公众公开。二是哈尔滨市物价局在被法院判决公开经济适用房成本时,物价局坚持认为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是商业机密,网上发布成本价格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在笔者看来,无论是;市长收入属个人隐私;说法,还是;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是商业机密;论断,相关机关和人员都不同程度地错误理解了;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内涵,这样的解释是对两个相关概念的不当泛化。

隐私权意识在中国还是近些年的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每个人都是单位的人,个人生活模式的高度一致化,以及收入分配状况的高度透明化,本质上是不需要用隐私权来加以保护的。这一点从我国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中根本未被提及可窥见一斑。

同样,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每个企业都是国家计划调配体制中的一个具体环节,包括生产工序、生产原料、生产成本和产品销售等,因此也就不存在属于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体制才让每个企业都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有了自我创新、自谋发展,有了企业自己的生产、研发、销售方式,从而有了自己的商业秘密。然而,由于中国公民和企业刚刚意识到个人隐私权和商业秘密权的重要性,处于权利意识和权利保护的;初级阶段;,因此一些人也就普遍存在;矫枉过正; 的倾向,把一些由于社会进步和民主法治要求,不属于个人隐私权范围和企业商业秘密范围的事项,也不分轻重地一并列入权利范围,予以保护。这是典型的权利保护;幼稚病;。因为作为官员的个人隐私权范围与普通公民是不相同的,特别是个人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官员有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公众的监督。一些公益企业和公益项目同样要置于公众监督之下。

认真分析起来,;市长收入属个人隐私;和;经济适用房成本是商业机密;这种被泛化的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有它的特殊背景和存在土壤,不过这种倾向亟须矫正,因为目前情况下它已经与我国民主法治的进步趋势相悖,也与公民日益提高的民主法治意识不相符,正成为实现民意诉求的障碍,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一大隐患。

为此,笔者认为,尽管目前在相关问题上也有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但由于效力层次较低无法满足公民知情权的要求,有关方面应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规范,让被严重泛化的个人隐私权和商业秘密权回归本位。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那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定罪量刑呢在此认为,应当把握两个要点。;

  第一点,要把握犯罪构成的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此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不正当手段等,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二点,要把握量刑的尺度。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07]6号《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量刑。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04]19号《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4号《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