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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关于个人申请专利费用减缓比例掌握在不超过50%的通知
2017年11月11日
济南知识产权纠纷律师
http://www.kdhpu.com/
发文单位:专利局
发布日期:1985-2-25
执行日期:1987-4-1
上海分局、各代办处:
根据《个人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第三条关于各项费用的减缓比例最高不超过80%的规定,两年来,我局对费用的减缓请求通常是按照费用的80%这个比例批准减缓的。经研究决定,自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对减缓比例一般应掌握在不超过费用的50%为宜。
请遵照执行。
专利局
文章来源:
济南知识产权纠纷律师
律师:
常银焕
[济南]
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kdhpu.com/art/view.asp?id=897771847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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